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抵減
很多公司用的到的節稅方法,別放棄哦!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除項目』
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投資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提醒:
1.投資日於盈餘產生之次年度
2.投資金額於100萬以上
3.保留合法憑證,例:發票
4.資金流程
合法節法 降低稅務風險
百大會計師事務所 蔡淑惠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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