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節稅 降低稅務風險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3種制度大不同!!!#
1.出售取得日為104年12月31日以前之土地,為舊制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2.出售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稅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3.出售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7月1日以後,稅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45%。
提醒一: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規定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提醒二:營利事業經法院拍賣屬105年1月1日以後之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列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百大會計師事務所 蔡淑惠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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