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節稅 降低稅務風險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注意事項,以避免稅務風險:
(1)外幣應收或應付款項,按資產負債表日匯率變動調整所產生之帳面差額列報兌換損益,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為當年度損益 。
(2)尚未出售之存貨,不得結轉營業成本虛列成本。
(3)屬於免稅之收入(例:國內股利收入),不得列入計算交際費限額。
(4)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限額3000元(112年1月1日起)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實際供給膳食有超過限額之部分,應轉列員工薪資所得。
(5)認列呆帳損失需進行債權催收程序(摯發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6)購置高價乘人小客車,有250萬元之限額,超限折舊額不得認列。
(7)商品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呆滯而無法出售,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應提供報廢清冊及勘查監毀等證明文件。
(8)營利事業列報投資國外無實質營運事業辦理清算完結之投資損失,應提出其轉投資之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致該國外營利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
***建議公司應於日常作業保留相關符稅法規定之憑證,避免公司遭受損失後,稅上又無法認列之雙重損失。***
百大會計師事務所 蔡淑惠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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